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行為是非常多的,而進行民間借貸時,借貸雙方要簽訂借款合同,如果不簽訂借款合同的,應當出借借條等債權債務憑證,下列判例檢索自“無訟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由北京房產糾紛律師根據裁判主要內容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律關系性質的界定不應以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的形式和名稱為限,而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的實質內容來確定,只要確認雙方當事人就貸款達成了協議,而且貸款人實際上已經向借款人交付了貸款,就可以建立債權人-債務人關系。
——康、康小江等。還有康、康小江等。[案例編號:(2015)沈敏字第2128號;審判員:余明、劉少陽、楊春;裁判日期:2015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覺得:首先,都門公司經由股東會研討,以低于市場的價錢將其開辟的商品房出售給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在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當天,都門公司即與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就所售商品房簽訂回購協議,商品房出售價為2000萬元,卻要6個月內領取2600萬元給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回購所售房產。都門公司的上述行動注解,其與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目標,是從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處融資假貨2000萬元,而非以2000萬元的價款發售商品房。
其次,就買受人而言,在都門公司頻頻不能按回購協議商定回購屋宇的情況下,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三人不是請求都門公司按回購協議的商定,復原執行《商品房交易合同》,而是連續批準都門公司進行回購,解釋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與都門公司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的實在目標不是獲得房屋,而是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提供房屋擔保。即使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主張簽訂合同時具有購買商品房的真實意思,也因未就此與京都公司達成合意而不能在雙方間產生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的法律效果。
第三,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發票發票治理設施實行細則》的規定,發票是交易業務實在產生的證實,也是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憑據??禃悦?、康曉江、王希喜持有都門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條,主意與都門公司之間存在商品房交易合同關系,證據其實不充沛。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作為商品房交易合同中商定的買受人,領取2000萬元購房款后,一直未請求開具販賣不動產對立發票,且在都門公司未能按期實現兩邊《回購協議書》及以后的《增補協議(一)》商定的付款責任時,未請求京都公司按約定,恢復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房屋,辦理權屬登記。上述行為明顯不符合商品房買賣關系的交易慣例和理性買受人及時行使權利、保護自身利益的慣常做法。而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依協議收取2600萬元回購款,剛好是2000萬元按5分月利率計算的結果,這與京都公司主張雙方協議是借貸合同關系的觀點相吻合,進一步說明雙方關系更符合借款合同關系的實際情況。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不該受制于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表面和稱號,而應由當事人的實在意義和合同的本質內容來抉擇;認定當事人之間是不是存在債務債權關系,書面合同亦并不是弗成貧乏的要件,只需確認兩邊當事人就假貨問題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實際將款項交付給借款方,即可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同時,雙方履行合同,實現債權債務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向京都公司支付2000萬元并收取利息的行為,表明雙方當事人就借貸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實際交付款項給借款方,足以認定在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
都門公司從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處獲得2000萬元的實在意義是融資假貨,與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目標,是為了包管債權的執行。鑒于兩邊未就《商品房交易合同》辦理典質登記,不符合《中華國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包管體式格局,故兩邊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并辦理商品房立案登記的行動應認定為非典型的包管體式格局,在債權執行克日屆滿前,不得商定債務人不執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即京都公司如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不能就涉案房屋主張所有權,但可以通過拍賣或變賣涉案房屋的方式,確保能夠實現債權;京都公司如果按時歸還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則不能再對涉案房屋主張權利。原判決認定康曉敏、康曉江、王希喜與京都公司間系借貸的法律關系,并依據調整借貸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判決正確。
二、當事人簽訂借貸合同同時,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其目標是包管債務人能實時還本付息,在債務人無奈歸還債權時,以其自有房產直接抵償債務,此商品房買賣屬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擔保性質,雙方所簽訂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無效,債權人依約交付有關房屋,無法律依據。
——古樺與古樺、福建省泉南投資開辟無限公司商品房販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申字第949號;審訊職員:張進先、李春、王淵;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覺得,古樺與泉南公司在簽訂借貸合同的同時,即商定“為明確兩邊好處,泉南公司被迫將泉南國際新城(附件一)全數屋宇按兩邊協議價錢每平方米1500元轉讓給一方作為典質?!缛瞎疚窗磧蛇吅贤潭ǘ〞r還本付息則交易合同見效,泉南公司無條件合營古樺辦理實現屋宇交易及交房手續”。隨后,兩邊按該借貸合同附件表明的屋宇分手簽訂了46份《商品房交易合同》并進行了網簽登記??梢?,古樺與泉南公司所訂《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目標是包管泉南公司能實時還本付息,在泉南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時,以其自有房產直接抵償債務,達到古樺及時便捷實現債權的目的,因此,案涉商品房買賣屬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擔保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古樺與泉南公司所簽訂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無效,其請求泉南公司依約交付有關房屋,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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