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北京關于離婚的律師說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北京關于離婚的律師根據《民法典》上述規定,法院對待離婚訴訟的裁判依據來說,唯一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四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國家對“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認定標準。
另外,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則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14種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
此外,《民法典》新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一)因脅迫結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法(民)發〔1989〕38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在離婚訴訟中,法官如何從事實上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官一般會從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婚姻基礎。北京關于離婚的律師從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可以發現,“婚前感情基礎不好”成為原告要求離婚的“王牌”理由。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婚姻關系建立時未婚男女雙方是自由戀愛,還是父母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才貌為目的;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還是失身懷孕,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合的等等。一般來說,婚前基礎好,婚后感情比較深厚,即使產生了矛盾,也能夠和好如初。反之,婚前基礎差,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出現了裂痕后,很難愈合。
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結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這期間不僅僅包含了男女雙方的感情,還包括了對小孩、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其次看是否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再看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后代。另外,還要從雙方的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實踐中,離婚的原因千差萬別、非常復雜。離婚原因作為雙方矛盾的癥結所在或者是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因此,在查找離婚原因的時候,要去偽存真,找到離婚的真實原因,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和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離婚時夫妻關系的現狀。看夫妻關系的現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意識方面還有沒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雙方有沒有維持正常的兩性生活。二是物質層面,夫妻雙方是否還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還拿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
有無和好的可能。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雙方還有沒有和好的意愿和條件。雖然雙方已經訴至法庭,但是通過尋找到雙方矛盾所在,對癥下藥,利用各種有利因素去幫助雙方恢復感情、愈合裂痕,雙方能夠重歸于好。如果一方沒有和好的意愿且通過各種方法都無法讓雙方重歸于好,這種情況下,應該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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